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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投诉举报新规!这个局依据新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职业索赔人的投诉直接不予受理 !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6-05-28 浏览量:36442

2026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主动识别、精准研判、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某反复投诉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肖某某来信投诉举报称,某品牌“挂面”标签标识存在问题,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综合研判

经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累计918次,频次显著异常。3月12日,其已就该类挂面标签问题提起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告知处置结果。此后,投诉人在明知商品存在标签问题的情况下,再次购入同一商品,并以相同理由重复发起投诉。

经综合研判,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大量投诉举报,且在短期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继续购买并索要赔偿、奖励,其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综上,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对其反映的标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置,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案例二:黄某某恶意投诉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0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黄某某投诉举报称,辖区某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老三镇葵仁酥”过期,要求退款并赔偿。

综合研判

经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362次,举报289次,2026年在安岳县就商品过期问题投诉举报7次。投诉人对该次购物行为全过程录像,并对所购的每种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行近距离拍摄,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仍购买,其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亦非正常消费维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综上,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对其反映的过期食品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置,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示:

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对于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恶意侵占行政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规制。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

来源 |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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