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和他人不知名商标一样时怎么办?-政策法规-中质在线-{中质在线}

热门关键词:市场监管 质量新闻 政策文件 质量动态

企业字号和他人不知名商标一样时怎么办?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5-06-03 点击:520
一键分享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字号与他人不知名商标相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和商业问题。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企业需要谨慎应对,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商业纠纷。
62
企业字号和他人不知名商标一样时怎么办?


由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字号登记是不同的部门,在商标没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字号登记可能会善意巧合他人商标。在没有主观侵权意图的情形下,规范使用字号一般不构成对他人在先不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字号,就是不突出使用字号,不在使用企业全称时让字号部分加重加大或变颜色,不把字号作为商标使用。


实践中,如果客观上字号的使用方式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就不属于规范使用字号。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形下,企业的LOGO即使写着字号也会被识别为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修正)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 商标法 第 五十七条 第 (七)项 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修正)

第十八条 商标法 第 三十二条 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



上一条:计算机/服务器内置电源的CCC界定

下一条:提醒→这种纸巾千万别上脸!

京ICP备202408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