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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不统一,对企业信用修复的影响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5-07-31 点击: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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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探讨】

浅谈“较低数额罚款”设定

对信用修复的影响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陈晋平

    据网上资料显示,20241月至2025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其中,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失信违约案件260件,办理法院信用惩戒措施不当案件549件,帮助涉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行政执法中,存在部分行政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等情形。如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某行政机关将罚款仅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该政务平台上涉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摸排、比对,发现2023年以来收录的1975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录的2487条信息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但均设置三年最长公示期,属于错误或不当公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及时恢复涉案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对重振经营主体信心、激发创新和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有效进行信用修复及确定信用修复的合理性程序,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成为行政机关目前重要的一项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非常重视信用监管工作,相继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章,配合国家出台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基本形成信息修复的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标准不统一,衔接不畅,各自为政等问题,甚至有些对信用修复起关键作用的内容设定的不合理,导致存在不当惩戒情形的客观事实,影响到信用修复的正常进行。


一、“较低数额罚款”设定的不合理导致信用修复的不公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通过设定较低数额罚款,向市场主体传递了一种积极的信号,即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要及时纠正,就能较快地修复信用。这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更加注重自身的信用建设,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因小失大,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环境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时,罚款设定的三个月公示期相对较短,相比其他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能让市场主体更快地摆脱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信用影响,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减少信用受损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作用是积极的有利于市场主体的。

    但是,该规定将“较低数额罚款”的设定赋予省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总局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将较低数额罚款的设定权下放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便于进行信用管理。可是由于各地的认识不同,对较低数额罚款的规定各不相同,标准不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同样罚款数额的案件进行实际公示的时间出现了较大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在全国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环境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设定的不同,导致了市场主体的待遇不一样,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很容易被其他监督机关认定为不当惩戒,也影响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经统计,全国大部分省份均对“较低数额”的罚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一定数额的幅度作为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如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湖南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等省份,虽然对于较低数额罚款的幅度规定不同,有的设定的比较低,有的设定的比较高,但均以一定的数额作为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大多数省份将较低数额罚款设定为“对公民(自然人、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这种设定是科学合理的,操作起来简单明了,有利于信用修复机构能高效快捷的对较低数额罚款作出判断,能够及时在期限到后主动停止公示,且公平公正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效提高了信用监管的水平,更加便利的为市场主体扫清信用障碍。

    但是,也有一些省份以减轻或者从轻来确定较低数额的罚款。可能是考虑到市场主体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对行政机关的配合及存在客观的事实及主观方面的态度认识等,认为给予减轻从轻的市场主体可以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但是,没有考虑到市场主体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是平等的,裁量的因素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经给予了考虑,不应在信用修复时区别对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也很容易引起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执法不公。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办〔2021140):(三)关于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将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条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为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省药监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较低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1231号):明确“较低数额罚款”判断依据,《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标准依据: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河北省较低数额的罚款的标准是适用从轻处罚的案件,山西省较低数额的罚款的标准是适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

    河北省、山西省的较低数额的罚款规定的执行判断起来比较复杂,实际操作起来也比较棘手,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之间出现不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如按照两省的规定,一些违法行为较为单一简单的普通案件,即使给予了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幅度也不会太高,在罚款金额较少的情况下反而要求公示三年,六个月后才可以申请停止公示,尤其是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案件满一年的才可以提出信用修复。而一些涉案金额较大,违法行为较多,由于给予了从轻、减轻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依然很高,却在公示三个月后停止公示。这就直接影响到部分市场主体得发展(贷款、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容易激化矛盾,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的良性运转。也很容易被监督机关认定为不当惩戒,引出诸多问题。

    所以有必要对较低数额罚款作出统一的定义和幅度规定,减少矛盾和争议,保证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信用修复时能够公平公正。


二、部分省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有效地进行信用修复

    经查询,还有一些省份没有对较低数额罚款标准进行规定,或者任由执法机关自行规定,导致执行的标准五花八门,同一省份、同一市的规定都不一样,导致对较低数额罚款的认定和信用修复的结果也不一样,尤其同一市区的规定不一样,容易激化矛盾,引发争议,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对于没有出台较低数额罚款规定的,不能进行有效判断,也就不能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停止公示,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经营。

    所以,建议总局能够以规章的形式对较低数额的罚款作出全国统一级别层次设定,或者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进行修正时对较低数额罚款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出台规范性文件加以统一,能有效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适应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需求,真正的做好放管服工作,促进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塑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氛围。


三、设定统一的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能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

    对于占市场主体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是市场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主体,更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能更好的适用市场的发展进行转型发展,但是它们在资金实力、竞争能力、市场份额等方面往往不如大型企业。如果没有统一的较低罚款的标准,一旦因为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能否及时进行进行信用修复,对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有些甚至是致命的打击,所以监管部门根据规定主动停止公示或者主体能及时主动进行修复企业信用,有利于激发企业履约意愿,让企业及时纠偏,推动企业合法经营。

    大型企业可能凭借雄厚的资金后盾,在面对违规处罚时更有承受能力,而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一次高额罚款就面临经营困境甚至倒闭。设定较低数额罚款能有效避免过度惩戒,使信用修复制度更具人性化和公平性,有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帮助企业在满足修复条件后及早进行信用修复,能够让中小企业在面对违规风险时有相对平等的应对能力,从而维持市场的多元化竞争格局。

    同时,中小企业往往是创新的重要力量。统一的较低数额罚款规定有助于营造一个相对宽松且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中小企业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可以减少因地区差异、部门差异导致的信用不公平现象,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面临相同违法行为时受到相同的信用待遇,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设定统一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信用修复职责,更好的为市场主体服务

    有了统一的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市场监管信用修复部门能够及时的根据标准对信用修复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方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移出信用管制系统,也方便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把控好处罚决定公示的时间节点,提前履行好告知义务,方便被处罚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后及时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尽量减少超期进行信用修复申请带给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这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减少在信用修复过程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例如,设定较低的罚款数额标准后,无论是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使市场主体明白制度是公平的,防止大型企业干扰中小企业的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能够有效激活市场的发展动力。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够根据统一的罚款规定形成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稳定预期。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都知道违反规定的代价,从而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促进整个市场经营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部门规章对不予公示情形的冲突,也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主动停止)。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规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对受到警告的不予公示,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部门规章在对不予公示的种类产生了冲突,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不同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是重大的。建议根据国办发22号文件精神进行有效的统一,明确不予公示的行政处罚情形(如:不予处罚决定、警告的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的处罚决定、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对自然人的处罚决定、轻微失信信息的处罚等),才能彰显信用修复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和正常的市场竞争。


六、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机制,是失信经营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机制,是失信经营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是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内生动力提供有力保障,真正让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转化为企业看得见的发展信心。

    设定统一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和不予公示的情形,是精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守信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将不需要进行公示及符合条件的公示及时停止公示,是对市场主体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支持,是放管服的要求。

    总之,设定统一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优化营商环境,还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提高执法效率,平衡监管力度与市场主体负担,以及鼓励自我纠正。这些措施共同作用,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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