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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护”滥用也是违规
在化妆品功效宣称上,“修护”并不是违禁词,可以在合规条件下正常使用。
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要求:修护功效为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就比如那些医疗敷料,只针对破坏肌肤的修复能力,不属于化妆品的修护功效)。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要求:宣称修护功效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也就是说,如果化妆品宣传的修护效果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验数据,且在实际使用中确实能够达到所宣传的效果,那么这种宣传是合法的。
而与此一字之差的“修复”,则属于医疗用语。修复主要针对皮肤创伤等,如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属于医疗用品,在功效宣称中可以用“修复”。
所以,上述“俪之康水凝胶补水保湿面膜”的功效宣称使用了“提亮修复”,属于违规宣称。
而对于能够合规使用的“修护”一词,也有不可使用范围——婴幼儿产品(0-3岁,包含3岁)。

如2024年11月,上海和生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从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累计罚没9.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
公开消息显示,上海和生生产的“奇妙时光婴儿多效修护精华乳”和“奇妙时光婴儿多效修护精华霜”两款产品,虽然在备案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普通化妆品备案,但在产品标签上却标注了“修护”字样。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婴幼儿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并不包含“修护”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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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新规中化妆品功效共分为26种+1类新功效。
产品只能宣称注册备案过的功效,但在实际宣传中,时常发生超范围宣称,如擅自增加未注册备案功效、使用相关宣传词语超出实际备案功效范围。比如防脱发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但即使取得了防脱发化妆品注册证,又同时宣传了育发、促进生发以及类似用语,这也同样超出了化妆品的宣传范畴,也都属于违规。
此外,滥用人群分类宣传被罚也较为常见,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人群分类主要分为:孕妇等、婴幼儿、儿童和普通人群(成人),并且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时,会选择对应的人群分类。
如在今年6月,上海市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在天猫平台将普通化妆品宣称为“天然温润 孕期/哺乳期可用”“专注孕妈护理”等,最终被上海浦东新区市监局认定为虚假广告,予以10万元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