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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市监局该如何查处?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5-09-15 点击:7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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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市监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案件一般要如何处理?


阅读指南

1.“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定义

2.七种主要类型与具体表现

3.市监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案件一般如何处理?

4.实践中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大常见问题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定义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其核心内涵体现在该法第150条对“食品安全”的界定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因此,“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理解为,未能达到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卫生、营养、标签等各方面)的要求,从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食品。


七种主要类型与具体表现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实践中,一般需通过检验报告、医学鉴定等证据确认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如GB 2762污染物限量、GB 2763农药残留标准等。


市监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案件一般如何处理?


市监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移送两类,具体措施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划分:


(一)行政处罚(针对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市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没收违法物品及所得。包括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如销售价款)。


2.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一般情形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特别说明的是,标签、说明书、餐饮餐具等问题,有时也会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一方面,除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外,其余标签、说明书问题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另一方面,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等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吊销许可证。多次违法或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等情节严重情形下,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双罚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免予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如果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依然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刑事处罚(针对严重危害行为,需移送司法机关)

若违法行为足以造成或已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143条,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大常见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仍存在不同观点。


1.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如何界定?

争议点:食品安全标准是仅限于卫生、营养、毒理学等实质安全标准,还是也包括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形式要求?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签标准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它就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进行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产品本质安全和标签形式规范。对于仅涉及标签瑕疵(如文字大小、位置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曾专门撰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具体可见《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可以按“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吗?》


2.关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争议点:法律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应吊销许可证,如多次违法、违法货值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但何种情况算“情节严重”,仍缺乏全国统一的、细化的认定标准。

实践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也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处罚力度不一。


3.关于“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如何把握?

争议点:《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条件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实践情况: “进货查验等义务”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履行?“不知道”是否是主观状态难以证明?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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