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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目录》《管理办法》《联单规范》),拟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施准入许可与全程联单管理,严防运输污染风险,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项新规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为,完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和监管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目录》明确了准运品种范围,对实施准运管理的食品品种、运输方式、适用准运管理的运输容器作出规定,拟对食用植物油、酒类、液态调味料、果葡糖浆、玉米糖浆等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实施准运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细化了许可管理要求,明确准运许可权限、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应法律责任,拟对重点液态食品散装道路运输实施准运许可管理,督促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
《联单规范》要求实施运输全程管控,明确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需填写统一制式的《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记录食品品种、数量、准运信息、铅封状态及查验结果,加强全过程记录管理。
重点液态食品目录
一、食品品种
1.食用植物油及其原油(毛油)
2.调味品:食醋、液体调味料
3.酒类:白酒及其原酒(基酒),葡萄酒、果酒及其原酒(基酒),食用酒精
4.食糖:蔗糖水溶液、甜菜糖浆
5.淀粉糖:果葡糖浆、玉米糖浆、大米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
二、运输方式
道路运输经营【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运输容器和车辆(仅限企业自用)等情形】
三、运输容器
罐式容器(罐车、罐式集装箱)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准运证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具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专用容器,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在运输容器外表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品专用”或“××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干净卫生,不得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与重点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有保证食品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运输过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管理制度、文件记录管理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按要求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四)运营的运输容器材料: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包括整体、容器编码、容器内部);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三节 准运证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的印制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四节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道路运输经营者住所迁移,不在原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容器新增的,应当根据新增情况取得新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申请人声明运输容器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的决定。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准运证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保持一致。
(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住所迁移,不在原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被注销的,准运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记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颁发、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系统向社会公示。
发现涉及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运输容器的“食品专用”或“××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不得覆盖、粘贴或涂改。
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有效,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无效的,或不符合道路运输有关要求的,不得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将重点液态食品出库交付查验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设立查验岗位、明确查验人员,查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铅封等,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重点液态食品收货方应当将卸载入库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设立查验岗位、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以及运输容器的专用标识、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铅封等,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住所发生迁移、运输容器新增,未按规定申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或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被吊销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或者从事食品运输工作、担任食品运输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散装运输,指食品以无包装的形式、批量直接装载在运输容器中进行运输的方式。
道路运输经营者,指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运输容器,液态食品批量散装运输时,与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罐式车辆罐体、罐式集装箱。
重点液态食品,指纳入《实施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液态食品。
发货方,指交付或委托交付重点液态食品用于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承运方,指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收货方,指对道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予以卸载入库或委托卸载入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
1.1 为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交付、装卸、运输行为,加强全过程记录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对实行道路散装运输准运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品种交付、装卸、运输等过程实施的统一记录。发货方(指交付或委托交付重点液态食品用于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液态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承运方(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从事经营性食品运输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车辆等情形的非经营性食品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收货方(对道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予以卸载入库或委托卸载入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经营或使用液态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组织记录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范。
1.3 本规范是《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办法》的配套技术文件,相关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严格执行。
1.4 对重点液态食品品种以外的其他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相关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可参考执行。
2 发货方职责
2.1 发货方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的联单样式,自行印制并在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中使用。
2.2 发货方每交付运输一车(罐)次散装液态食品,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2.3 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方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运输容器的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等;装货完成后应要求承运方对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容器施加铅封。
2.4 发货方应如实填写联单中第一部分“发货方”有关栏目,加盖公章并签名,经承运方核实验收、填写联单中第二部分“承运方”有关栏目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承运方随车携带。
2.5发货方应督促收货方及时交付联单第一联正联,与第一联副联核实无误后存档。
3 承运方职责
3.1 承运方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洁,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3.2 承运方应按照委托方(发货方或收货方)的运输要求,如实填写联单的第二部分“承运方”有关栏目,经发货方确认后,按要求将所运散装液态食品运抵联单载明的收货地点,随车携带联单,并将联单各联随货交付收货方。
4 收货方职责
4.1 收货方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运抵的散装液态食品核实验收,重点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运输记录、运输容器的专用标识、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等,如实填写联单中第三部分“收货方”有关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4.2收货方应核实联单填写情况,确保联单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收货方应当将联单第一联正联自接受该车(罐)次散装液态食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发货方存档,第二联交付承运方存档,第三联由收货方自行存档。
5 联单管理
5.1联单保存期限为2年。
5.2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制定使用电子联单,记录、存储散装液态食品发货、承运、收货等信息。使用电子联单的,应由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根据本规范有关规定据实填报、实时共享,便于追溯查询。电子联单一旦形成不得修改。
6 附则
6.1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第一联正联:发货方存档) 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发货方填写
发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运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收货方名称:
收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散装液态食品具体品种名称: 数量/重量:
发货时间: 年 月 日 查验准运证:有( 无(
运输要求:装运前清洁: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无需清洁(
专用标识(有( 无() 前载运输食品: 其他要求:
随行文件:有((产品合格证明(,其他请注明: )无(
第二部分:承运方填写: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联系方式:
承运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证号: 准运证编号:
(承运方为发货方自有车辆( 或 收货方自有车辆(,可不填写上述证号)
车牌号: 挂车号牌(车罐分离时应当填写):
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是( 否()是否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是( 否()
驾驶员签字: (如有多名驾驶员同行交替的,应分别填写)
驾驶员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收货方填写: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收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货查验:准运证(有( 无() 专用标识(有( 无() 铅封完整(是( 否()
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合格证明(有( 无()
收货人签字: 收货日期 年 月 日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第一联副联:发货方存档) 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发货方填写
发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运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收货方名称:
收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散装液态食品具体品种名称: 数量/重量:
发货时间: 年 月 日 查验准运证:有( 无(
运输要求:装运前清洁: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无需清洁(
专用标识(有( 无() 前载运输食品: 其他要求:
随行文件:有((产品合格证明(,其他请注明: )无(
第二部分:承运方填写: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联系方式:
承运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证号: 准运证编号:
(承运方为发货方自有车辆( 或 收货方自有车辆(,可不填写上述证号)
车牌号: 挂车号牌(车罐分离时应当填写):
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是( 否()是否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是( 否()
驾驶员签字: (如有多名驾驶员同行交替的,应分别填写)
驾驶员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收货方填写: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收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货查验:准运证(有( 无() 专用标识(有( 无() 铅封完整(是( 否()
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合格证明(有( 无()
收货人签字: 收货日期 年 月 日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第二联正联:承运方存档) 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发货方填写
发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运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收货方名称:
收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散装液态食品具体品种名称: 数量/重量:
发货时间: 年 月 日 查验准运证:有( 无(
运输要求:装运前清洁: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无需清洁(
专用标识(有( 无() 前载运输食品: 其他要求:
随行文件:有((产品合格证明(,其他请注明: )无(
第二部分:承运方填写: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联系方式:
承运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证号: 准运证编号:
(承运方为发货方自有车辆( 或 收货方自有车辆(,可不填写上述证号)
车牌号: 挂车号牌(车罐分离时应当填写):
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是( 否()是否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是( 否()
驾驶员签字: (如有多名驾驶员同行交替的,应分别填写)
驾驶员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收货方填写: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收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货查验:准运证(有( 无() 专用标识(有( 无() 铅封完整(是( 否()
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合格证明(有( 无()
收货人签字: 收货日期 年 月 日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第三联正联:收货方存档) 编号: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发货方填写
发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运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收货方名称:
收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散装液态食品具体品种名称: 数量/重量:
发货时间: 年 月 日 查验准运证:有( 无(
运输要求:装运前清洁: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无需清洁(
专用标识(有( 无() 前载运输食品: 其他要求:
随行文件:有((产品合格证明(,其他请注明: )无(
第二部分:承运方填写: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联系方式:
承运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证号: 准运证编号:
(承运方为发货方自有车辆( 或 收货方自有车辆(,可不填写上述证号)
车牌号: 挂车号牌(车罐分离时应当填写):
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是( 否()是否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是( 否()
驾驶员签字: (如有多名驾驶员同行交替的,应分别填写)
驾驶员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收货方填写: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收货方名称: (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可签字确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货查验:准运证(有( 无() 专用标识(有( 无() 铅封完整(是( 否()
清洁记录或凭证(有( 无() 合格证明(有( 无()
收货人签字: 收货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