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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地司法局可以撤销吗?(附案例)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5-11-21 点击:8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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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能否“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撤销”与“直接撤销”有何区别?对于司法局责令撤销的案件,是否会移交纪委处理?



阅读指南

1.司法局责令撤销市监局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2.司法局能“直接撤销”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吗?

3.司法局责令撤销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


司法局“撤销”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司发通[2001]066号)

该法第5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第14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第15条规定,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移送纪检、行政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司法部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6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12条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第25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下发督办函、意见书、约谈通知书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予以纠正。


司法局能“直接撤销”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吗?


1.法定监督权≠撤销权

司法局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有权通过执法监督检查对市监局提出整改建议,或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但无权直接撤销处罚决定。


2.撤销主体法定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处罚的撤销权仅属于三类主体:

(1)原处罚机关(市监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2)上级行政机关(如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撤销;

(3)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判决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3.司法局可采取的监督措施

若发现市监局处罚违法,司法局可依法启动以下程序,但不能直接撤销:

(1)下发纠错文书。向市监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自行纠正错误(如主动撤销或变更处罚)。

(2)提请上级机关干预。若市监局拒不纠正,司法局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市监局责令撤销。

(3)移送监察机关。对涉嫌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司法局责令撤销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


案例1.麻阳县司法局对麻阳县某执法单位不当行政处罚开展执法监督案

麻阳县司法局于2025年6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麻阳某执法单位对麻阳某诊所“未按要求储存医疗器械产品和经营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和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以及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存在不当。


麻阳县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该案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麻阳县司法局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该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该执法单位撤销不当处罚决定。

该执法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对该案进行了复审、集体讨论,依程序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某诊所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目前,该案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来源:怀化司法行政)


案例2.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监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2022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销售凉食类食品“刀拍黄瓜”。经核查,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超范围销售“刀拍黄瓜”17份,销售收入204元,获利34元。2022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


2022年8月,“12345”热线将线索转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依法监督,先移交县司法局处理,县司法局调查后维持原处罚决定。市司法局认为县司法局处理不当,决定提级办理,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论证。


市司法局调查后指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存在“过罚不当”,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刀拍黄瓜”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县市场监管局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罚款5万元),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及第三十三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规定不一致,与当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超范围经营应先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1万元罚款)不一致。市司法局认为,餐饮店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无危害后果”,存在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


据此,市司法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自行纠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责令餐饮店改正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处以警告的决定。

(来源:翼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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