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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3·15!市场监管局曝光消费维权24个典型案例 !涉及销售进货来源不明的家具、质保期内屏幕破裂、装修板材炸裂、电动车屡出故障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5-03-12 点击: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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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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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筛选了一批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享,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共筑满意消费,优化消费环境。

案例一

某餐饮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在消费者用餐结束后,才告知需要收取10%的包厢服务费。经查,该店自 2024 年 2 月起,对未达人均消费且未自带酒水的包房消费者收取 10% 服务费,但未在经营场所或菜单中公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餐厅收取未标注的服务费,实则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案件的查办体现了对 “隐形消费” 零容忍的态度,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

某家具店销售进货来源不明的

家具产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市民于2023年12月在某家具店购买了某品牌五门衣柜、床、床头柜、五斗柜和九斗柜等6件货品,约定2024年1月全部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后续,市民联系该品牌总公司查证,订单中仅五门衣柜是该品牌产品,其他产品皆不是该品牌。经调查,该家具店无法提供部分产品进货凭证,且拖延履行补发货义务。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本案聚焦家具行业 “贴牌销售”“虚假宣传”乱象,揭露部分商家盲目扩大接单量,从而导致诸如无法依约按时发货、产品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精准打击家具行业此类乱象,督促其强化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家具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某超市短缺商品数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核桃缺斤少两。经查,5月起,该超市对销售的散装干货进行包装称重时,未将包装袋的重量予以扣除。该超市短缺商品数量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超市加强员工培训,积极整改了违法行为。

案件亮点:

本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缺斤少两”“反向抹零”“未去皮”等民生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守消费安全底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案例四

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查见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钢琴培训,其预先制定的合同中写有“退费规定:1.会员费缴纳7天内(含7天),可以退款90%。7天后,可退款50%,15天后,不再办理退款手续。”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格式条款作为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具有重复使用和不与消费者个别协商的特点,若条款中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既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又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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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在行动】白银市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质保期内屏幕破裂  依法退换获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消费者在某电器超市购买某品牌电视,商家于6月29日送货上门,7月4日安装时消费者发现电视屏幕破裂。消费者联系商家更换,该商家不予处理,消费者拨打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要求商家更换电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下派投诉工单后,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该消费者投诉,并分派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处理,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了解投诉事实及争议发生过程。
据了解,2024年4月21日消费者在该店支付3900元购买某品牌电视,6月29日商家将电视送至市民家中安装时因挂墙螺丝太短没有安装成功,7月4日再次安装时消费者发现电视屏幕破裂,联系商家更换,商家称让其出1100元更换屏幕,消费者不认可,致电12315热线投诉。
执法人员经过核查,了解事实情况与消费者描述事实相符,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执法人员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款同价格电视,消费者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此次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电视在保质期内屏幕破裂属于质量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换货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调解,督促商家履行经营责任,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赢得了消费者的好评。

案例二餐饮店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15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泰县一熟食城负责人举报,举报人称位于白银市景泰县某餐饮店侵权使用“骨里香”文字注册商标,要求查处。”
【处理结果】
2024年01月16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店门头牌匾包含“骨里香”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记录和拍照。2024年1月16日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一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导,误认为当事人经营门店与“骨里香”商标注册人具有关联关系、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119.84元罚款。
【案例评析】
该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及时改正。但是,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小龙虾买三送一  计量单位不清惹争议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朱先生在平川区某餐饮店内询问其小龙虾价格,商家服务人员称,其店内小龙虾活动价为“买三斤送一斤,每斤48元”故朱先生预约商家制作,并于五分钟后取餐。取餐时,再次向商家服务人员确认计量方式为“斤”,价格为“每斤48元”。随后,朱先生付款148元,其中小龙虾144元,餐盒4元。取餐回家后,朱先生感觉小龙虾分量不足,用家庭秤称量,显示总重量为2.3斤,不足4斤。于是,朱先生前往商家理论,商家却告知其店内小龙虾按“份”销售,“每份48元”,活动价格为“买三份送一份”。朱先生不认可商家说法,要求商家按照事先承诺,将小龙虾补足4斤。商家不允,朱先生遂拨打12315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12315平台下派工单后,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受理,并将工单分派至该商家ODR平台系统,引导商家自行调解,化解纠纷。同时,工作人员与商家负责人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与普及,指导商家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负责人核实情况后,确认此次消费纠纷是由店内服务人员在点餐时口误,将“每份48元,买三份送一份”介绍为“每斤48元,买三斤送一斤” ,误导消费,因而引发纠纷。商家负责人向朱先生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补送了2斤小龙虾,获得了朱先生的谅解。 

【案例评析】
依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与承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承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承诺作为约定的内容。”该案中,商家服务员向消费者口头承诺了小龙虾的活动价格为“买三斤送一斤,每斤48元”,消费者在商家的承诺引导下进行了消费,商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口碑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案例四餐具收费是“潜规则”?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日,消费者反映其在靖远某烤鱼餐厅就餐时,微信支付157元,查看票据时发现商家收取餐具费每人2元共计6元,且未提前告知。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店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且要求立即返还投诉人支付的6元餐具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餐具、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综上所述,提供干净的餐具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而不能让消费者为此买单。

案例五衣行住食有问题  12315帮解决
【案情简介】
投诉人2024年6月17日在白银区某专卖店购买的运动鞋,6月23日运动鞋出现破洞现象,经联系商家承诺退款,但一直拖延,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并尽快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更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该专卖店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六预付款服务 强制消费遭投诉
【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14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其在2024年3月在某装修公司办理装修预付款5000元,合同约定当事人不满意全额退款。由于消费者对该公司装修价格不接受,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商家一直推托。消费者当即诉至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尽快追回预付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经过调查,情况属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后,同意线下办理退款业务,最终,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预付款。
【案例评析】
近期预付款消费问题越发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本案中消费者合同约定了退款具体内容,维护了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擅自强制消费者在该公司接受商品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公司终止预付款合同,退还费用。

案例七装修板材炸裂  投诉维权获赔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女士向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在某板材店购买莫干山板材,装修后不到一年,多处出现炸裂现象,投诉人认为有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多次未果,之后商家拒绝接听投诉人电话,投诉人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投诉属实。执法人员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兰州代理商赔偿损失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将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等信息,真实、全面的告知消费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八“明码标价”花明白钱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7日,董某某通过全国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在靖远某酒店接受住宿服务,使用该处刮胡刀,退房时商家扣除2元。董某某认为商家未明码标价,该收费不合理。
【处理结果】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下派投诉工单后,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该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酒店进行核查,该处刮胡刀未在显眼处做到明码标价,责令酒店立即整改,且退还投诉人相关费用。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案例九宝宝水育馆磕破头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日,消费者通过12315全国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其8月31日带孩子在靖远县某品牌孕婴店给孩子进行洗浴服务,由于商家给孩子洗澡时操作不当,导致孩子头部磕破(有伤口),希望商家合理解释并协商解决问题。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随即,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商家承诺全额赔偿投诉人在省妇幼为孩子检查的全部费用共计572元。所幸,检查结果孩子无大碍,投诉人表示谅解商家,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母婴店作为经营服务场所,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特别是儿童游泳馆这种场所更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专业正规的操作手法,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产生了伤害,消费者可以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此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十预定婚宴商家停业  调解成功退还订金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4日,投诉人蒋先生反映在白银区某酒店交付3000元订金预定婚宴,后商家关门停业,无法提供服务,要求双倍退还定金。
【处理结果】
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下派投诉工单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商家退还投诉人订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未订立书面合同,未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经与消费者协商,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订金3000元。
【消费提示】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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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深入宣传2025年“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全面促进消费,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对2024年度全系统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进行梳理,发布10起具有代表性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警示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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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元筷子收费不合理,合法权益需保障


2024年9月15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在某火锅店用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结账时收取筷子使用费用1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察股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投诉工单后,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收取了1元的筷子费用,执法人员对商家这种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洁净的餐具,一次性筷子作为餐具的一种,其提供应当包含在餐饮店的服务范围内,执法人员对该店商家进行了行政约谈,并责令该餐厅限期进行整改。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具、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案该火锅店在提供筷子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选择免费筷子和收费筷子的权利,并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收费及价格,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取该笔费用。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服务内容,消费者对于一次性餐具是否收费,点餐前应明确询问,如遇未明码标价或强制消费的情况,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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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二手车辆存猫腻,市监协调促和解


2024年10月28日,消费者唐先生反映在西峰区某二手车行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并支付2万元车款。然而,购车后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该车辆曾遭遇交通事故,唐先生对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向其披露车辆事故状况,遂拨打12345政务热线请求核实并求助退款退车。西峰区市场监管局解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深入调查事情原委,经调解,唐先生同意承担600元相应费用,商家向唐先生退还车款1.94万元并当面致歉,并承诺今后一定做到诚信经营。唐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我局解放路所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除了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二手车行在销售该车时确有隐瞒车辆相关情况,属于不诚信销售行为。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因二手车有其特殊性,容易引发消费纠纷。二手车消费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对车辆使用的范围、期限、价格、质量、退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明确约定。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经营者也不要以口头方式随意向消费者进行承诺,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首务,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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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就餐烫伤引纠纷,依法调解护权益


2024年11月18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在某烧烤餐饮店就餐时,由于服务员处理不当不慎将热水洒到其孩子腿上导致受伤,与商家协商无果,遂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要求商家给予赔偿。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后,立即联系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查处理。耐心细致为其做法律讲解,最终商家态度诚恳,双方达成协议,餐饮店一次性赔付投诉人25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本案烧烤店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店内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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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霸王条款”引纠纷,消协出面护权益


2024年7月2日,消费者杨女士向西峰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在某KTV接受服务,店员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且态度恶劣,杨女士认为商家这一行为不合理,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遂对该KTV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该KTV确实存在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行为,经过执法人员讲解教育,该店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淡薄,限制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主动向消费者道歉退回当晚消费费用238元。鉴于当事人认识错误积极,并及时整改,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整改。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是变相地强迫消费者接受KTV商品或服务,违背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餐饮经营者不得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您遭遇霸王条款,留存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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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赔偿又受罚


2024年9月16日,消费者后女士反映在西峰区某超市购买七盒某品牌礼盒月饼,打开礼盒后发现其中抹茶红豆馅的月饼已经发霉变质,外包装显示月饼仍在标注的保质期内,遂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退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兰州路市场监管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后,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超市现场提供了相关购进票据、出厂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资质,现场核查月饼销售专区温度及库房储存环境,均未发现异常。随即,执法人员联系该月饼供货商庆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前往其库房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商品储存和销售环节中存在温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导致月饼在保质期内变质。经调解,食品经营者承认管理疏漏,向后女士退还商品费用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7623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责令对该公司内部的储存、销售流程进行了整改。并将该商贸公司销售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移交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管理制度,确保所售食品在保质期内且质量安全。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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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电动车屡出故障,调解协商终退款


2024年11月1日,消费者脱女士反映8月27日在西峰区某精品二手电动车城购买了一辆价值1.68万元的二手电动车。购买后不久,车辆电瓶即发生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脱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车事宜未果。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热线工单后,在充分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上,执法人员通过多次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脱女士同意承担800元车辆折损费,商家向诉求人表达歉意,并向脱女士退还1.6万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在电动车售出后,属于三包范围内出现零件损坏,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合格电动车,避免购买“三无”产品,确保所购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同时,索要发票作为后续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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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网签合同有风险,调解协商挽损失


2024年4月,投诉人王先生反映庆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称可以通过快手、微信等平台以推广业务,遂与其签订合同金额1万元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王先生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且商家不予退款。随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映商家涉嫌网络宣传欺诈,要求退赔费用。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兰州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投诉工单后,深入核查确认,商家违约在先,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督促网络公司退还投诉人钱款1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案商家应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既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违约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结果。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保留好合同、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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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预付消费惹烦恼,服务定金需返还


2024年1月4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其在某美容店缴纳1万元美容费用,购买后由于其上班时间和美容院营业时间冲突的特殊原因,消费者经常预约不到美容院承诺的相关服务,购买美容卡3个月未开卡使用,遂要求退款,商家不予。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投诉工单后,对该美容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执法人员通过和商家反复沟通调解,双方意见一致,美容店退还投诉人费用1万元。1月16日,消费者张女士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为民  高效维权解忧”的锦旗送至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感谢执法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消费,商家未按合同履约,理应按照约定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款项。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退费、服务内容等重要条款,避免陷入消费陷阱。同时,也告诫广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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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售后服务引纠纷,市监调解解民忧


2024年9月4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在某月子中心预订3980元套餐,但在妻子坐月子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不适,不能继续接受月子中心服务,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热线工单后,从保障投诉人妻子身体健康及维护商家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扣除相应费用外退还投诉人2070元。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执法人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劝解月子会所应确保产妇的身心健康,积极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关键内容要进行明确约定。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存在违约或其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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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黄金饰品售前售后需谨慎,市场监管ODR

联手保维权


2024年11月3日,王女士在某商场的金店专柜购买黄金首饰和钻戒,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购买的钻戒镶嵌的钻石重量为0.4克拉,王女士购买后回家查看质保单发现钻石重量显示为0.3克拉,当时购买时商家承诺如果其他金店金价高于此店可退货,但经本人实际对比其他店铺,该店的金价反倒高于其他店,遂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退货退款,但一直拖延迟迟不解决问题,王女士随即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安定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工单后,立即指派该商场ODR企业工作人员前往该柜台进行事前调解,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商场金店专柜进行现场核查,经了解,由于新招聘的员工,在介绍商品时误将0.4克拉说成0.3克拉,造成消费者的误解,经工作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不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随即商家当场向投诉人道歉,经执法人员、ODR 企业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商家已退还投诉人消费的全部金额8.5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因销售员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关键信息产生误解,从而做出不真实的购买决定,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更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损失。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商品的各项信息,包括克数、纯度、价格等,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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