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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筛选了一批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享,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共筑满意消费,优化消费环境。
案例一
某餐饮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在消费者用餐结束后,才告知需要收取10%的包厢服务费。经查,该店自 2024 年 2 月起,对未达人均消费且未自带酒水的包房消费者收取 10% 服务费,但未在经营场所或菜单中公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餐厅收取未标注的服务费,实则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案件的查办体现了对 “隐形消费” 零容忍的态度,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
某家具店销售进货来源不明的
家具产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市民于2023年12月在某家具店购买了某品牌五门衣柜、床、床头柜、五斗柜和九斗柜等6件货品,约定2024年1月全部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后续,市民联系该品牌总公司查证,订单中仅五门衣柜是该品牌产品,其他产品皆不是该品牌。经调查,该家具店无法提供部分产品进货凭证,且拖延履行补发货义务。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本案聚焦家具行业 “贴牌销售”“虚假宣传”乱象,揭露部分商家盲目扩大接单量,从而导致诸如无法依约按时发货、产品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精准打击家具行业此类乱象,督促其强化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家具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某超市短缺商品数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核桃缺斤少两。经查,5月起,该超市对销售的散装干货进行包装称重时,未将包装袋的重量予以扣除。该超市短缺商品数量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超市加强员工培训,积极整改了违法行为。
案件亮点:
本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缺斤少两”“反向抹零”“未去皮”等民生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守消费安全底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案例四
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查见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钢琴培训,其预先制定的合同中写有“退费规定:1.会员费缴纳7天内(含7天),可以退款90%。7天后,可退款50%,15天后,不再办理退款手续。”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格式条款作为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具有重复使用和不与消费者个别协商的特点,若条款中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既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又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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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12315平台下派工单后,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时受理,并将工单分派至该商家ODR平台系统,引导商家自行调解,化解纠纷。同时,工作人员与商家负责人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与普及,指导商家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负责人核实情况后,确认此次消费纠纷是由店内服务人员在点餐时口误,将“每份48元,买三份送一份”介绍为“每斤48元,买三斤送一斤” ,误导消费,因而引发纠纷。商家负责人向朱先生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补送了2斤小龙虾,获得了朱先生的谅解。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投诉属实。执法人员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兰州代理商赔偿损失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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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宣传2025年“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全面促进消费,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对2024年度全系统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进行梳理,发布10起具有代表性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警示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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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元筷子收费不合理,合法权益需保障
2024年9月15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在某火锅店用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结账时收取筷子使用费用1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察股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投诉工单后,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收取了1元的筷子费用,执法人员对商家这种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洁净的餐具,一次性筷子作为餐具的一种,其提供应当包含在餐饮店的服务范围内,执法人员对该店商家进行了行政约谈,并责令该餐厅限期进行整改。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具、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案该火锅店在提供筷子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选择免费筷子和收费筷子的权利,并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收费及价格,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取该笔费用。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服务内容,消费者对于一次性餐具是否收费,点餐前应明确询问,如遇未明码标价或强制消费的情况,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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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二手车辆存猫腻,市监协调促和解
2024年10月28日,消费者唐先生反映在西峰区某二手车行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并支付2万元车款。然而,购车后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该车辆曾遭遇交通事故,唐先生对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向其披露车辆事故状况,遂拨打12345政务热线请求核实并求助退款退车。西峰区市场监管局解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深入调查事情原委,经调解,唐先生同意承担600元相应费用,商家向唐先生退还车款1.94万元并当面致歉,并承诺今后一定做到诚信经营。唐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我局解放路所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除了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二手车行在销售该车时确有隐瞒车辆相关情况,属于不诚信销售行为。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因二手车有其特殊性,容易引发消费纠纷。二手车消费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对车辆使用的范围、期限、价格、质量、退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明确约定。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经营者也不要以口头方式随意向消费者进行承诺,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首务,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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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就餐烫伤引纠纷,依法调解护权益
2024年11月18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在某烧烤餐饮店就餐时,由于服务员处理不当不慎将热水洒到其孩子腿上导致受伤,与商家协商无果,遂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要求商家给予赔偿。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后,立即联系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查处理。耐心细致为其做法律讲解,最终商家态度诚恳,双方达成协议,餐饮店一次性赔付投诉人25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本案烧烤店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店内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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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霸王条款”引纠纷,消协出面护权益
2024年7月2日,消费者杨女士向西峰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在某KTV接受服务,店员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且态度恶劣,杨女士认为商家这一行为不合理,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遂对该KTV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该KTV确实存在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行为,经过执法人员讲解教育,该店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淡薄,限制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主动向消费者道歉退回当晚消费费用238元。鉴于当事人认识错误积极,并及时整改,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整改。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是变相地强迫消费者接受KTV商品或服务,违背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餐饮经营者不得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您遭遇霸王条款,留存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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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赔偿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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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电动车屡出故障,调解协商终退款
2024年11月1日,消费者脱女士反映8月27日在西峰区某精品二手电动车城购买了一辆价值1.68万元的二手电动车。购买后不久,车辆电瓶即发生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脱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车事宜未果。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热线工单后,在充分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上,执法人员通过多次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脱女士同意承担800元车辆折损费,商家向诉求人表达歉意,并向脱女士退还1.6万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在电动车售出后,属于三包范围内出现零件损坏,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合格电动车,避免购买“三无”产品,确保所购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同时,索要发票作为后续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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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网签合同有风险,调解协商挽损失
2024年4月,投诉人王先生反映庆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称可以通过快手、微信等平台以推广业务,遂与其签订合同金额1万元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王先生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且商家不予退款。随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映商家涉嫌网络宣传欺诈,要求退赔费用。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兰州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投诉工单后,深入核查确认,商家违约在先,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督促网络公司退还投诉人钱款1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案商家应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既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违约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结果。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保留好合同、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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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预付消费惹烦恼,服务定金需返还
2024年1月4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其在某美容店缴纳1万元美容费用,购买后由于其上班时间和美容院营业时间冲突的特殊原因,消费者经常预约不到美容院承诺的相关服务,购买美容卡3个月未开卡使用,遂要求退款,商家不予。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投诉工单后,对该美容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执法人员通过和商家反复沟通调解,双方意见一致,美容店退还投诉人费用1万元。1月16日,消费者张女士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为民 高效维权解忧”的锦旗送至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感谢执法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消费,商家未按合同履约,理应按照约定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款项。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退费、服务内容等重要条款,避免陷入消费陷阱。同时,也告诫广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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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售后服务引纠纷,市监调解解民忧
2024年9月4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在某月子中心预订3980元套餐,但在妻子坐月子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不适,不能继续接受月子中心服务,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热线工单后,从保障投诉人妻子身体健康及维护商家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扣除相应费用外退还投诉人2070元。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执法人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劝解月子会所应确保产妇的身心健康,积极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关键内容要进行明确约定。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存在违约或其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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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黄金饰品售前售后需谨慎,市场监管ODR
联手保维权
2024年11月3日,王女士在某商场的金店专柜购买黄金首饰和钻戒,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购买的钻戒镶嵌的钻石重量为0.4克拉,王女士购买后回家查看质保单发现钻石重量显示为0.3克拉,当时购买时商家承诺如果其他金店金价高于此店可退货,但经本人实际对比其他店铺,该店的金价反倒高于其他店,遂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退货退款,但一直拖延迟迟不解决问题,王女士随即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安定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工单后,立即指派该商场ODR企业工作人员前往该柜台进行事前调解,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商场金店专柜进行现场核查,经了解,由于新招聘的员工,在介绍商品时误将0.4克拉说成0.3克拉,造成消费者的误解,经工作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不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随即商家当场向投诉人道歉,经执法人员、ODR 企业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商家已退还投诉人消费的全部金额8.5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因销售员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关键信息产生误解,从而做出不真实的购买决定,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更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损失。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商品的各项信息,包括克数、纯度、价格等,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