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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抽检中,微生物指标都是重点检测项目,容易出现不合格,但是又明确了微生物不复检,这个就有点为难了,看似没有救济途径了啊。
一、微生物不合格,真的不能复检么?
答案是不能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就是算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去申请复检,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对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那微生物不能复检原因什么?
微生物检测是很复杂的。首先微生物在食品中分布的不均匀,使得微生物检测结果往往难以再现采样时状态;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动态变化导致原样品和备份样品难以反映原始状态,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考虑到食品微生物检验的特殊性,在食品安全检验中微生物检验均不执行复检程序。
三、那么微生物检测不合格,可以救济么?
还可以进行异议申请:针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等程序上问题,可在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提出可以认为检测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需在受理后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答复。
2019年有个市监局败诉经典判决(2019)浙0109行初228号,菌落总数超标,微生物项目未进行复验导致败诉。该判决值得深思。
四、那么复检和复验有什么区别?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该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众所周知,复检是指在初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论不合格时,由另一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再一次检验的行为。而复验是检验机构内部对于检测数据及检验过程的自查行为,这种行为是对自身检验检测过程及数据的核对与自纠,用于排查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是否由专业人员按标准规定的程序、使用适宜的设备、在标准环境条件下,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
以往一些检测机构运用微生物不能复检条款人为整事,让企业大为恼火,没有救济途径,今后是不是对存疑的不合格,多多多多思考企业自身并提出合理的异议。
随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严,检测人员出问题,既要罚机构又要罚人员,所以检测机构、人员应该对每份不合格结果重视,尤其是在抽样程序、实验室环境条件记录等程序上合规,千万别忘了程序。
当微生物检验出现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必须复验并保存记录。对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复验,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
终上
遇到抽检微生物不合格,可以申请复验或者提出异议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