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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二号令)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原则
按照二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取证应当贯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调查取证的方式
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抽样取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请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等。
对证据的要求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形成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证据要满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要求,基本遵循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处理。二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七类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不论是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或者其他部门移送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程序的要求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特殊情况的处理
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时会遇有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等情形,二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处理方式,即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则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
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制度
二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制度。针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物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物品,或者经过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为不合格物品,依照相关法律在后续决定中应当予以没收、销毁的,如果继续保管徒然增加保管成本,或者在查封、扣押期满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导致财物重新进入经营领域,产生安全风险,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无须等待行政强制措施期满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