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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10个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6个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5-08-05 点击: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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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1

1、奎屯市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过度包装案

      2025年4月24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奎屯市某化妆品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化妆品店销售的“洛华蔻蓝钻”眼霜精华液礼盒(净含量50ml,外包装规格为175mm×153mm×55mm)包装空隙率达69.4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2

2、裕民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4月29日,裕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裕民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白茶”茶叶礼盒(净含量120g,外包装规格为260mm×80mm×110mm)包装空隙率达31.8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裕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3

3、乌什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5月14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什县某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老数金英红”茶叶礼盒(净含量150g,外包装规格为

370mm×230mm×104mm)包装空隙率达33.9%、“野生沙棘叶茶”茶叶礼盒(净含量60g×2,外包装规格为370mm×310mm×111mm)包装空隙率达75.49%,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4

4、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5月15日,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烟酒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烟酒商行销售的“陆羽仙茗·肉桂”茶叶礼盒(净含量240g,外包装规格为:392mm×274mm×74mm)包装空隙率达60.7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5

5、阿克陶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粽子过度包装案

      2025年5月27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阿克陶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一款粽子礼盒商品实际体积为18200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6785714.29立方毫米,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粽子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6

6、沙雅县某烟酒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和奶制品过度包装案

      2025年6月17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沙雅县某烟酒茶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烟酒茶商行销售的“碧螺春”茶叶礼盒(净含量300g/2饼,外包装规格为160mm×250mm×270mm)包装空隙率达80.74%、“核桃营养奶”礼盒(净含量125ml,外包装规格为355mm×130mm×280mm)包装空隙率达75.99%,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7

7、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6月17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木垒县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销售的“老白茶·紧压白茶”茶叶礼盒(净含量300g×2,外包装规格为:468mm×262mm×90mm)包装空隙率达51.0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8

8、阿图什市某烟酒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6月1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阿图什市某烟酒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烟酒超市销售的“崂山·绿茶”茶叶礼盒(净含量250g,外包装规格为:350mm×210mm×80mm)包装空隙率达44.7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9

9、克拉玛依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燕窝过度包装案

      2025年7月9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销售的一款人参燕窝礼盒(净含量:70ml×10瓶,外包装规格为440mm×85mm×322mm)包装空隙率达3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燕窝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10

10、哈密市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过度包装案

      2025年7月9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化妆品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化妆品店销售“伊贝诗”化妆品礼盒(净含量420ml,外包装规格为370mm×267mm×70mm)包装空隙率达69.1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1

案例

      2024年2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平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静宁县恒兴五金水暖商行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350元,获利6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2

案例

      2024年3月5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祝县马营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查,该产品所检项目二甲醚含量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经查,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为72000元,违法所得2718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82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案例

      2024年3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乡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充装。经查,该液化气供应站在给一辆货车上载有的21只50公斤气瓶进行充装时,工作人员对这批气瓶没有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现场未提供上述21只气瓶的信息、记录,在充装前后进行扫码登记使用的部分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案例

      2024年4月12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水臻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6台商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批次商用燃气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查,该批产品货值200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6台、罚款4016元的行政处罚。

5

案例

      2024年5月26日,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祝县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后,对榆中县鑫尚佳经营管理部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燃气灶具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天祝县某灯饰销售部的型号JZT-AD、JZT-JHDO1、JZT-JH01、JZY-JH01燃气灶各一台,该批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均已撤销,上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货值775元,获利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

案例

     2024年7月1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对嘉峪关阳光嘉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公司生产作业区的气瓶充装间发现,现场存放的3支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不能提供气瓶充装记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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