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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西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5年9月22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八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该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重拳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效优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该省选取了8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消费者在某汽车美容会所(以下简称“当事人”)办理了会员卡,当事人未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消费者会员卡余额一直未给予退款,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收取预付款并办理洗车卡,2023年10月底停业后拒绝退款。经核实,未退款金额2864.9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已退款1880元,剩余984.9元未退。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2025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汽车美容会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674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分宜县某影城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4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分宜县某影院观影时,被要求购买3D眼镜。2025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的行为进行约谈,并下达了建议书,督促影院即知即改。2025年2月6日,又接到市民电话举报,称当事人观影时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5年2月5日至2月6日,当事人共销售3D电影票2500余张,销售3D眼镜71副,眼镜销售额408元,违法所得总计265.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2025年2月13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31.6元的行政处罚。
3、信丰县某商家“送平板”背后的消费陷阱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0日,有消费者到信丰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5月19日中午某商家以搞活动为由免费赠送平板,告知充值费可以在惠品购平台购买商品,实际是开通了花呗分期贷款服务,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结果】
经核实,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现商家已退还消费者7000元充值款。
4、弋阳县某内衣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案情简介】
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某内衣店会员卡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为刺激消费者购买提高销量,向消费者推出99元办理会员卡,会员卡反面印刷宣传广告,并标注“免费领取九个月内裤价值540元(一个月领一条)限本人领取。注:‘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等内容。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内衣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5、遂川县某汽车销售公司格式合同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转来消费者罗某投诉遂川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不肯撤销订单,不肯退还购车订金。经查,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的合同(NO:0001358)以及空白合同(NO:0001345)的交验车方式中第1条的内容为“双方签字确认完成交车,乙方一经交付,乙方不得要求退车”的条款,同时合同中的甲方未进行签字,签署手续不齐全。当事人称沿用了前公司遗留的合同,直到案发才知道合同有问题,现在已改用了新的电子合同,原合同已签订了5份。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调解,当事人公司退回5000元订金给投诉人,双方已达成调解一致。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8000元。
6、婺源县某农庄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庄(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大厅的墙上粘贴“本店吹空调的同学平均每人要消费十五元哦!”和“在本店吹空调要在本店消费!注意请勿带外面吃的进店”的告示。经查,当事人强制进店吹空调的消费者平均每人要消费15元,且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品入店,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做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南昌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简介】
南昌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工作人员向顾客发放的宣传册宣称 “高通过率”“押中原题” 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自 2024 年 1 月起,制作了 250 册宣传册,费用 9000 元,内容存在多项违规。包括宣称 “江西本土 11 年以上教龄大咖授课”,却无法提供赵某等 6 名教师的教龄证明;使用 “成功押中两题”“上课讲过原题” 等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虚构 “12 人通过 10 人” 等培训效果数据。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按广告费用三倍处以罚款2.6万元。目前,涉事企业已自行销毁全部违规宣传材料。同时,要求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8、抚州市临川区某食品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经查,2024年11月份当事人在抚州市贸易广场处以195元购买了一台电子秤,电子秤商家为其调了电子秤,使称重1kg的货物可多得50g和100g。由于当事人没有做账也没有账本,自己供述主要还是用合格电子秤,只是偶尔使用该有问题电子秤,销售顾客金额2100元,缺斤少两获利210元。事后当事人主动张贴公告承认错误并改正。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八编第二十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不合格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和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海南省药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药监”获悉,该局于2025年9月22日在其官微上发布了第二期“清源”行动典型案例。2025年4月以来,海南省药监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高位推动,扎实推进药品安全“清源”行动,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局公布的第二期“清源”行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儋州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儋州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经营药品愈美片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多次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经查,该药店近半年销售愈美片数量多,货值金额大,销售对象大多为未成年人,甚至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仍未停止上述行为。
该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经营与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该药店罚款十二万元和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愈美片是一种复方镇咳祛痰药,含有愈创木酚甘油醚与氢溴酸右美沙芬。2024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右美沙芬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7月1日起施行。不法分子便将目光转向愈美片,将其作为右美沙芬的 “替代品”,愈美片滥用风险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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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药店将大量愈美片销售给青少年和未成年人,为规避监管,未建立愈美片真实、完整购销记录,且多次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受到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二 屯昌某口腔科诊所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底,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某口腔科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架上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一盒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屯昌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没收已过期的药品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可能会存在失效或者疗效下降,不能起到应有的治疗作用,可能会出现细菌污染,也可能会存在药物分解或者变质,甚至会产生有毒物质对服用者产生危险的情况。患者如果使用了过期药品可能会延误或加重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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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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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单位应该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把控药品效期,杜绝过期药品流入使用环节,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本案中的诊所因疏于管理,未落实药品定期检查和养护制度,导致药架过期药品未及时清理从而受到处罚。
案例三 万宁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万宁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整改。2025年4月,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上述行为。该药店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执法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药店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这类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非处方药则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患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这类药毒副作用较少、较轻。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说明对药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药品消费者来说,获得和使用处方药不是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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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该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而受到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鹰潭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5年9月22日在其官微上发布了两起医疗器械经营违法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避免违法违规行为,该局公开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医疗器械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接群众投诉,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保健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彩蝶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和“满一贝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上述产品从某网络平台购进,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资质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避孕套”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存在破损、无法有效阻隔细菌、病毒或体液的安全风险。虽然经营“避孕套”等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仍然要履行医疗器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依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进货查验、资质审核、票据索取,进行产品合法性和产品质量审核。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ES-901压力绷带”和“稳悦智佳®血糖仪”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稳悦智佳®血糖仪”为有源医疗器械,其标注的使用期限已经考虑到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和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即使未拆封,超过了标注的使用期限之后,其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措施,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放置到不合格品区进行隔离,按照相关制度采取销毁、退货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医疗器械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审核相关资质材料,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郴州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5年9月20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今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严厉查处侵权违法行为,该局公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8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到位于北湖区华塘镇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桶身标有“立邦”注册商标及(图1)注册商标的外墙漆51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某涂装工程公司委托,将生产好的896桶外墙漆灌装于某涂装工程公司(已另案调查)提供的标有“立邦”注册商标及(图1)注册商标的空油漆桶内,并销售至施工工地,涉案货值金额42108元,违法所得540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生产的外墙漆灌装于标注(图1)、“立邦”注册商标的空油漆桶内并进行销售,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图1)
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12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扣标有(图2)注册商标的轴承84套。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涉案轴承来源、购销数量、购销价格,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购销凭证。上述84套轴承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假冒(图2)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货值金额7150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而标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5年7月1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图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84套、罚款107253元的行政处罚。
(图2)
案例三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2024年9月19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周某涉嫌销售侵犯“胖哥®君信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从2024年7月6日开始,当事人从原张新发槟榔宜章县区域市场业务员晏某(另案调查)手中购进50元品质感恩价25元“胖哥®君信和”精制槟榔238袋(净含量:55克/包×10包/袋),利用其“胖哥®君信和”槟榔业务员身份的便利条件,将上述渠道购进的槟榔以正品货源的名义,向宜章县各乡镇的槟榔销售客户供货。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包装袋喷码区喷码全部为重复流水编码,系假冒侵权产品,涉案货值金额47075元,违法所得54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425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欧某销售侵犯“鄂尔多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4年12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欧某住所实施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服装130件及吊牌、合格证、包装盒等辅料若干。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闲鱼”平台销售毛衣。为提高销量,当事人从北湖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入标有“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合格证、领标等辅料,对无品牌毛衣自行贴标、包装后在“闲鱼”平台上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和预售的服装及辅料系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2658.9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退还了货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6月3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线索,对周某涉嫌侵犯“苹果”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合作生产加工“苹果”蓝牙耳机,当事人每加工一副蓝牙耳机获2.4元加式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生产加工2代、3代、4代蓝牙耳机共计11740套,全部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8176元。
2025年8月26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物料、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5年9月20日在其官微上公布了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该局公布了5起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永靖县某快餐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7月8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某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在美团APP上注册的名称与实际核发的营业执照不符。
经立案调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永靖县某快餐店,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注册的名称为湘江人家湘菜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和政县某烤肉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8月14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烤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烤肉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营业。
经立案调查,该烤肉店于2025年8月13日开始营业,获取利润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某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为临夏县某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火山石烤肠(黑胡椒风味),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2025年4月28日生产的火山石烤肠(黑胡椒风味)共35箱(规格700g*20包),2025年4月30日出库全部发往北京某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全部配送到北京西部某餐饮有限公司杏石口路店。该批产品共生产35箱,每箱销售单价230元,合计销售价格805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50元,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康乐县某百货超市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散装食品区销售的威化饼、薯条、饼干等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无标签标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点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三)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积石山县某奶茶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7月30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奶茶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冷藏柜内2盒待销售的标称为菲诺牌的厚椰乳,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厚椰乳2盒,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