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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多名四川成都的消费者
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
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称
他们在成都“奇迹健身”办卡后
突然遭遇健身房闭店
会员们陷入消费维权困局
成都“奇迹健身”门店突关闭
消费者维权陷困局
2024年8月8日,消费者鹿女士在成都市成华区奇迹健身太阳公元店花费1800元购买了30次学生游泳课,仅使用9次后,该店便在今年4月突然闭店。“闭店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没经过我同意就被转店,转店后也没有人联系我。”鹿女士告诉记者,该店闭店3个月后,她才从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朋友处得知,如果想继续游泳,可以到奇迹健身SM广场店,但该店离她家太远。

据鹿女士介绍,今年7月30日,她主动联系该店负责人张某某,要求退回剩余的1260元费用,对方以“要扣除30%违约服务费”“现已关店很难处理退费”等理由推诿,拒绝退费。8月1日,她再次尝试主动联系张某某,对方没有回复微信,没有接听电话。
同样遭遇 “突袭闭店” 的
还有朱女士
记者调查发现
“奇迹健身”品牌背后朱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办卡的时候,她看中的是“奇迹健身”品牌,认为是连锁品牌,企业规模大,办卡充值后安全系数高。但实际上,成都每家奇迹健身店的经营主体都不一样,彼此独立。
记者了解到
上述投诉就涉及3家公司
太阳公园店所属公司为成都奇迹传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迹传承公司);
新华店所属公司为成都奇迹之光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迹之光公司);
朱女士办卡时的收款方为奇迹天地成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光分公司(以下简称奇迹天地金光分公司)。
记者查询发现
奇迹传承公司
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法定代表人唐凯。10月21日,记者按其注册地址实地探访,发现该处为一家未营业的美容店,周边并无奇迹健身门店。
奇迹之光公司
该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目前状态显示为存续。今年7月和8月被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奇迹天地金光分公司
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新都区,目前状态为存续。记者拨打企业年报的预留电话,接电话的人称早已离职。
更令人意外的是,记者发现,奇迹健身SM广场店又是另外的经营主体。该店一位姓高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成都的奇迹健身店“各是各的店,各自负责各自”,使用奇迹健身的牌子“授权是肯定的”“之前是从北京授权”。
奇迹健身太阳公元店前店长称
该店亏损无法经营
没钱可退建议起诉
记者辗转联系上奇迹健身太阳公元店闭店时的店长周某,他证实太阳公园店已闭店,目前他是SM广场店的两名负责人之一,没有离职。周某告诉记者,太阳公园店因为亏损无法继续经营,闭店优化,几百名会员被转到其他门店。
周某建议:“退钱肯定退不到,因为没钱退。会员如果想挽回损失,可以先把卡转到SM广场店,然后在二手网站转让。现在公司还在,该起诉就起诉。”
针对消费者闭店前未收到通知的质疑,周某回应称,闭店公告于4月20日就贴出来了,销售人员已群发消息。“说要通知到每一位会员,我们不敢保证,因为会员有上千人,销售人员只有五六个。”
针对朱女士的情况,周某表示,奇迹之光公司老板跑路了,太阳公元店免费接收的会员,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不可能退费。
律师观点
未经同意转店无效
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冉浩言表示,健身房闭店应履行提前公告与通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健身房决定闭店时,必须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会员系统等醒目位置公告闭店时间、新地址(如有)、有效联系方式及会员权益处理方案。除了公告义务之外,健身房的经营者还有义务按照消费者预留的联系方式,提前30天将闭店事宜逐一通知到消费者。此外,健身房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闭店后权益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转店服务、补偿措施等。
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店,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消费者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不合理的扣款,退费金额应按照剩余服务比例计算。
冉浩言表示,健身房闭店时,通常会给出一种替代性方案,即告知消费者将会员权益转移到其他健身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此类转让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否则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冉浩言表示,健身房单方告知会员权益转移到了其他店,这种单方面的行为对消费者在法律上并不产生效力,且此时在法律上健身房已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纠纷,不同分店各自有独立的经营主体,如果没有新的协议,消费者只能找闭店的公司退款,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
